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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的《企业破产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合伙企业可以适用破产程序,但是该法第135条却为合伙企业适用破产程序提供了依据,该条规定如果其他法律允许...
破产请求既可以由债务人自愿提出也可以由债权人提出。在申请破产后,多数债权人都不能在程序外自行索取债务,债务人也不能转移受破产程序管制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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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破产法第32条的规定,该条的具体内容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收益的除外”。 我认为该条的法理依据是,在债务人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可能会侵害到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比如说A企业欠B企业200万元,欠C、D等企业1000万元,此时A已经出现破产情形,仅有资产300万元,便对B企业进行了清偿,这就导致CD企业只能对剩余的100万元按比例受偿。正常是BCD三家就破产财产300万元按比例受偿。
一、债权人的申请资格有: 在破产法上,债权人申请不具有集体诉讼的性质,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只能行使自己的请求权。因此,按照破产法的规定精神。 1、须为具有给付内容的请求权; 2、须为法律上可强制执行的请求权; 3、须为已到期的请求权。 二、债权人申请的形式条件提交的材料有: 1、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 2、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 3、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三、债权人申请的实质条件有: 破产法第7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在这里,法律对债权人申请的实质条件只规定了“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这并不意味着在债权人申请的情况下,破产原因的事实构成只有一项。
我国的《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 拒此可知,企业破产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企业必须是经营上的严重亏损;再是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首先,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由其债权人或债务人向企业所在地法院提交破产申请。另外,如果企业具备了企业破产条件,其要进入破产程序还必须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并宣告其破产,这样企业才正式进入破产程序。 (一)企业因严重亏损,扭亏无望,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可提出破产申请。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予宣告破产:政府有关部门、有关金融机构、企业、团体、个人给予债务人资助或帮助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能清偿债务的。 一、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 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但并非就失去信用,失去清偿债务的能力,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应当是不能以财产、信用或其他能力等任何方法清偿债务。 二、债务人不能清偿的债务必须是已到清偿期限的。 破产以债务人不能清偿为前提,不能清偿以债务到期为条件。 三、债务人所欠债务必须是能够以金钱评价的债务。 破产程序中,如果债不能以金钱去评价,不能转化为给付财产(货币)的形式,最终不能强制执行,破产也就无实际意义了。不能以金钱评价的债务,不得作为破产之债。 四、债务人所欠债务应是在一定时期内无法清偿的债务。 在认定债务人能否清偿债务,是否应当宣告其破产,应根据以上各条件予以综合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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