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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____刑____字第____号 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写明姓名和案由)一案,...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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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管辖权裁定书模板的问题。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是一种特殊的执行程序,包括债权冻结和债权变价两个阶段,应设置一种特殊的法律文书作为其执行依据。而且,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执行程序,应当只用一种法律文书来启动,无须设置诸如冻结到期债权裁定书、对第三人强制执行裁定书或者对到期债权予以变价裁定书等多份法律文书来启动同一程序的不同阶段。根据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程序与督促程序的一些共同之处,不妨采用“代位支付令”这样一种法律文书作为启动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依据。通过比较,我们不难看到,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程序与督促程序至少存在以下六个共同之处:首先,在督促程序中,债权人请求给付的金钱已到期且数额确定,而在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程序中,同样要求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到期且数额确定;第二,在督促程序中,支付令送达后,债务人有异议的,须在十五日内向法院提出。而在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程序中,法院向第三人发出有关法律文书后,第三人有异议的,也须在十五日内向法院提出;第三,在督促程序中,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间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的,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虽未经审判,但视为确定,而在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程序中,第三人在规定的期间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的,被执行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虽未经审判,但也视为确定;第四,在督促程序中,债务人在支付令规定的期间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遂以支付令作为执行依据对债务人予以强制执行。而在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程序中,第三人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间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的,法院也可以将该法律文书作为执行依据对第三人强制执行
对于不服决定再审裁定书,参考下述模板 被告人……(写明姓名和案由)一案,经本院审理,于××××年××月××日作出(××××)×刑×字第××号刑事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遗漏)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 原××书……(写明错、漏的原字名及其所在页次和行数); 现更正为……(写明改正、补充的字句)。 本裁定书与被补正的××书同时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1条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起诉不予受理;驳回起诉;诉期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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