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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xx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x)x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xxxxx行 法定代表人:xxxx,该行行长 被申请人:xxxx,男,汉族,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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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即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和执行民事判决的过程中,为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就程序问题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是应用写作中常见的一种文体。 执行裁定书是指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书的执行而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执行人马俊华与被执行人卢向中、宣城中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2015年1月16日作出的(2014)宣民一初字第034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卢向中、宣城中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马俊华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卢向中、宣城中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给付借款人民币567596元及利息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中,已对被执行人宣城中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房产予以查封,待评估、拍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有关规定,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以本裁定为依据,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宣民一初字第03496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下列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不过劳动仲裁一裁终局并不是不可挽回的,劳动者对一裁终局的裁决,如果不服,可以在15日以内向基层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如果不服,可以在30日内向中级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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