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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意应享有先行告知权。公安交警部门向当事人送达事故认定书时,应告知事故当事人申请公安交警部门调解的期限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
事故经过的叙述要简要明了,线索清晰,事故的后果要书写明确,对人员的死、伤、财产的损毁表述要客观、准确。 事故责任认定要科学、合理,认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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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赔偿,不是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争议解决的必经程序,是否亲切调解由当事人自己决定,而不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职权行为。 2、在交通事故办案人员主持下调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损害的调解是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损害赔偿调解应在交通事故办案人员主持下进行。调解的时间,地点,方式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指定。在调解过程中,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项目、标准、赔偿总额等进行协商,从而达成协议。 3、调解达成的协议容易履行。调解赔偿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愿,更易于各方当事人接受,履行调解协议时相对顺利。能促进各方当事人间的团结。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只靠双方自觉履行。其中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方当事人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次交通事故调解时间发生交通事故不一定要选择诉讼,调解是压缩案件处理周期、降低案件处理成本的常用方法。调解活动是第三人居中调停、公正判断、客观建议,协助当事人解决矛盾的方法。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处理事故的过程中进行调解,法院也可以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实施。本文主要针对交警部门的调解。第二次调解的前提是自愿调解,这表明在双方达成协议之前,任何一方都可以无条件单方面决定终止调解。第三,受理调解的条件:(1)各方一致请求交管部门调解;(2)自收到事故认定书或事故认定审查结论之日起十日内申请;(3)提交书面申请文件。第四调解开始的时间:(1)人员死亡,从规定的葬礼处理时间结束之日起;(2)人员受伤,从治疗结束之日起;(3)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第五次调解的期限:自调解开始之日起十日内。第六调解的效力:在签署调解协议后履行之前,任何一方反悔,可以再次向法院起诉;自我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法律效力。
1、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赔偿,不是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争议解决的必经程序,是否亲切调解由当事人自己决定,而不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职权行为。 2、在交通事故办案人员主持下调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损害的调解是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损害赔偿调解应在交通事故办案人员主持下进行。调解的时间,地点,方式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指定。在调解过程中,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项目、标准、赔偿总额等进行协商,从而达成协议。 3、调解达成的协议容易履行。调解赔偿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愿,更易于各方当事人接受,履行调解协议时相对顺利。能促进各方当事人间的团结。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只靠双方自觉履行。其中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方当事人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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