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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协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能:(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二)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三)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行业协会和经营者反映、查询,提出建议;(四)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督办;(五)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六)协助、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七)发现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乱收费等情况,向经营者提出整改建议,并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八)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消费者的意见以及投诉情况进行调查、比较、分析,必要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并可以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和批评,发布消费警示。
经营者不得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实行消费歧视。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者延误向消费者提供其所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制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电信、有线电视、交通运输、教育、物业管理等涉及消费者权益的重大政策时,应当通过召开听证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消费者组织和消费者代表的意见、建议。听证会的代表应有消费者组织和消费者代表参加,其中消费者代表应当占三分之一以上。消费者代表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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