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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刑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第二款)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
窃取、收购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足以伪造可以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让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的名义交易。涉及一张以上信用卡的,应当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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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取、收购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足以伪造可以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让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的名义交易。涉及一张以上信用卡的,应当立案追诉。
窃取、收购、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是指窃取、收购、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的行为。客观上表现为以秘密手段获取或者以金钱、物质等方式换取他人信用卡信息的行为。,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擅自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的行为。窃取是指通过秘密手段(包括偷窥、拍摄、复印和高科技方法等)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的行为。;收购是指从有关人员(如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手中以金钱或物质利益换取他人信用卡信息的行为;非法提供是指擅自提供合法掌握他人信用卡信息的行为。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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