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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后,转让方可以不披露股份协议转让信息:(一)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二)转让方作为...
转让上市金融企业国有股份和金融企业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份应当通过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系统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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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是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负责制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监督管理制度,并对中央管理的金融企业及其子公司的国有资产转让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地方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对本级管理的金融企业及其子公司国有资产转让实施监督管理。上级财政部门指导和监督下级财政部门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监督管理工作。
受让方确定后,转让方应当及时与受让方签署股份转让协议。转让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转让方、上市公司、受让方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住所;(二)转让方持股数量、拟转让股份数量及价格;(三)转让方、受让方的权利和义务;(四)股份转让价款支付方式及期限;(五)股份登记过户条件;(六)协议变更和解除条件;(七)协议争议解决方式;(八)协议各方的违约责任;(九)协议生效条件。
产权交易机构在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中弄虚作假或者玩忽职守,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的,财政部门可以停止其从事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相关业务,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产权交易机构及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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