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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股权需注意: 1、应当查清目标公司的股权结构、资产状况、负债状况、欠税情况、或有负债等情况。特别应当注意的是,目标公司因为对外担保而形成...
应注意以下问题: 1、后股东不宜少于2人。如果转让后公司股东少于2人的,即意味着公司只有一个股东,第七十二条规定:“的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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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当查清目标公司的股权结构、资产状况、负债状况、欠税情况、或有负债等情况。特别应当注意的是,目标公司因为对外担保而形成的或有负债并不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 2、还应当查清目标公司章程的内容,尤其是要注意章程中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一般情况下受让方应当与出让方共同聘请律师事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目标公司的法律状况、财务状况、重要资产等事项进行尽职调查,将尽职调查报告作为股权转让合同附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1)股东的出资填补责任一般发生在公司成立以后。 (2)股东出资填补责任的发生,主要是非货币形式出资,即股东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等作为出资。 (3)非货币出资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章程所确定的价额是股东承担这一责任的基础。因为实物价格的不稳定,造成了实物出资不可能像货币出资一样准确,一定小范围内的浮动差额,是正常现象,不能认为是出资不实。 (4)出资差额的填补责任首先由交付该项非货币出资的股东承担。在该股东不能或无力承担时,应由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称发起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可见,其他发起人股东承担的是一种补充性连带责任。其他股东如承担了此填补出资责任,则有权向该非货币出资的股东追偿。 (5)补交差额的目的,一方面使该有限责任公司符合成立时的注册资本之数额;另一方面使公司资本得以维持,从而既保证公司自身的生产经营资本,又能使债权人利益得以保护。 (6)补交的方式可以用货币,也可以继续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补交。
资产收购的过程当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风险: 1、交易结构风险,交易结构是整个资产收购过程的框架,对资产收购能否顺利完成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需要力求稳妥。在正式开始交易之前,应当对交易结构的合法性进行仔细的审查。 2、财务风险。在进行资产是收购之前,首先需要做的就是对目标资产的详尽的尽职调查,有时目标的老股东可能会顾虑财务资料中有不利于自己的因素而不愿意披露完整的财务资料。而这会严重影响收购者判断,目标公司甚至可能因此受到行政机关的处罚。 3、正式合同风险。正式的合同文本是整个交易的主要依据,它不同于框架协议,不仅要求签约主体在法律形式上予以最终落地,而且从形式到内容的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也需要特别关注,可能需要签订各种补充协议、附件等文件。 4、交割风险。基于不同类型的资产,交割的主管机关、要求可能不尽相同,例如涉及到国有资产的转让的,可能就需要进行审批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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