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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无线电频率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其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拟使用无线电频率申请;(二)拟使用无线电频率用途的说明、技术方案及可行性报告;(三)相应专业技术人员、设施情况的说明。
无线电台(站)停用或者被撤销的,使用者应当在停用或者被撤销后三十日内,到核发无线电台执照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交回无线电台执照,并说明设备拆除、封存或者销毁等处理情况。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无线电台(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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