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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
1.夫妻双方均是股东的情况。可由双方在协议股东权益数额或委托评估后,直接由法院判决。 2.夫妻一方是股东而另一方不是的情况。解释(二)第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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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分割财产时涉及有限公司出资额,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离婚分割财产时涉及有限公司出资额,有以下两种处理方式: 1、一是直接转让,持股一方让另一方成为公司股东。但前提是公司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成为该公司股东; 2、二是作价补偿。即把持股份夫妻一方应分割给夫妻另一方的股份折价后,以货币方式支付给另一方,全部股权仍归原持股人一方所有。
作价补偿是指股权在夫妻间不发生转移,持股配偶一方将本属于另一方的股份折价换算后,以货币的形式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注意: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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