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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因工负伤,其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有:医疗期间所需各项医疗费用(含挂号费、治疗费、药费、检验费、手术费、住院普通床位费、就医路费等),社保部门支付70%,所在单位支付30%;住院治疗的伙食补助及转院治疗的就医路费由单位按因公出差标准支付2/3;被保险人从工伤医疗开始之后至被作出劳动能力鉴定之前的工资,由所在单位按被保险人原标准继续发放,原工资低于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发放;被保险人工伤医疗终结并被鉴定残疾等级后,所领取的一次性残疾补偿金,以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十级为6个月;被保险人因工伤致残被鉴定为5级至10级的,劳动合同期限未满,单位不能辞退,要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被保险人要求辞职、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的,由单位计发一次性工伤辞退费,并终结保险关系。
被保险人因工负伤,其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有:医疗期间所需各项医疗费用(含挂号费、治疗费、药费、检验费、手术费、住院普通床位费、就医路费等),社保部门支付70%,所在单位支付30%;住院治疗的伙食补助及转院治疗的就医路费由单位按因公出差标准支付2/3;被保险人从工伤医疗开始之后至被作出劳动能力鉴定之前的工资,由所在单位按被保险人原标准继续发放,原工资低于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发放;被保险人工伤医疗终结并被鉴定残疾等级后,所领取的一次性残疾补偿金,以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十级为6个月;被保险人因工伤致残被鉴定为5级至10级的,劳动合同期限未满,单位不能辞退,要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被保险人要求辞职、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的,由单位计发一次性工伤辞退费,并终结保险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1988年发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军人主要享有以下待遇: 1.在服现役期间,参战或因公致残,积劳成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办理退休手续,由原征集地或直系亲属的居住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2.退出现役后没有参加工作的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抚恤金;退出现役后参加工作,或者享受离休、退休待遇的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保健金。继续在部队服役的伤残军人,由所在部队发给伤残保健金。 3.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伤残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需要集中供养的,由国家设置专门机构供养;分散供养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妥善安置,并按照规定发给护理费。二等、三等伤残军人,家居城镇的,由本人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家居农村的,其所在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疾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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