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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六条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和实践,我国土地使用权的设定方式有以下几种: 1、经国家批准使用,再以合同方式设立。这种方式是指土地使用人在国家主管机关批准的基础上与国家签订土地使用合同,从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其特点是: (1)以这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只能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2)取得土地使用权需交付土地使用费; (3)土地使用权有期限限制,一般与企业经营期限相一致; (4)土地使用权不能转让。 2、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方式设定。这种方式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人的身份与土地使用人签订合同,将一定年限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让与土地使用人,土地使用人向国家支付出让金。其特点是: (1)以合同方式设立,国家和土地使用人处于平等地位; (2)取得土地使用权要交付土地使用费(出让金); (3)土地使用权有期限,由合同约定,但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 (4)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交换、赠与和抵押。 3、以承认的方式设定。在《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以前,公民拥有合法产权的私房所占用的土地、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拥的合法房屋占用的土地,国家承认房屋主人对其房屋基地的使用权。其特点是: (1)取得土地使用权不用交纳土地使用费,但需要依法交纳土地使用税; (2)土地使用权没有期限规定; (3)土地使用权不能单独转让,但可以随房屋一起转让。 4、以批准城镇私有房屋用地的方式设定。城镇居民需要兴建私房的,其用地来源只能是市郊集体所有的土地。用地者须向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由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征地手续,并由用地者支付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从而使国家取得土地所有权,用地者取得土地使用权。但自1995年1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施以后,这种方式已被否定。其特点是: (1)以支付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来取代土地使用费; (2)土地使用权的期限没有限制; (3)土地使用权不能单独转让,但可以随同房屋一起转让。 5、以集体土地所有人同意、政府批准的方式设定。这种设定方式适用于农村居民建住宅用地、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及回原籍乡村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退休干部,以及回家乡定居的华桥、港、澳、台同胞等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用地等几种情况。用地者向乡级或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取得土地使用权。其特点是: (1)不需交纳土地使用费; (2)土地使用权无期限限制; (3)土地使用权不能单独转让,但可以随地上房屋在土地所有权人集体内转让。 6、以订立承包经营合同的方式设立。我国农村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集体所有的农业用地,由村或村内经济组织与村民签订承包经营合同的方式承包给农民使用,农民因此取得土地使用权,这种土地使用权又称承包经营权。其特点是: (1)只有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集体使用的国家所有土地才能实行承包经营; (2)取得承包经营权后依承包合同交付承包费用; (3)承包经营期限有明确规定; (4)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转让。
1、买卖。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最广泛的方式,买卖以价金的支付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2、抵债。抵债是买卖的一种特殊形式,只不过价金支付的条件和期限不同而已。在土地使用权买卖时,土地使用权的移转和价金的支付是对等进行的,而在以土地使用权抵债时,价金支付在前,所抵之债视为已付之价金。3、交换。以交换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的对价不是价金,而是其他财产或特定的财产权益。4、作价入股。作价入股介于买卖和交换之间,既类似买卖,又类似交换。5、合建。在开发房地产时,合建与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都属于一方出地、他方出钱建房的合作形式。6、赠予。赠予是用地人将其土地使用权无偿移转给受赠人的法律行为。7、继承。在用地人是自然人时,用地人的死亡会使其继承人取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
收购土地使用权就是土地收购储备制度是地方政府和国土部门顺应“经营城市,经营土地”的需要所进行的我国土地制度创新的一个重要成果。应该说,这几年来,通过实施土地收储及招拍挂,在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改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土地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性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我们也要看到,任何一种制度的变迁,都需要相关的制度予以相应的完善和匹配。否则,这个新的制度在推进过程中的所产生的负面作用就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改革的深入而日渐显现出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涉及到国家利益以及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对收回国有土地的条件做出了明确规定,但对于收回程序则无专门的规定。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对因闲置土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程序作了一些规定,但由于收回土地的情形十分复杂,笔者结合管理实践经验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收回国有土地的条件综合《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收回国有土地的法定条件包括以下5种情形: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城市房地产法》第十九条、《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改建需要使用土地的;符合《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土地使用者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条闲置土地的;土地使用者违反《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对我们来说是十分重要的,中国的土地国有制一直都是采用土地使用权的形式将土地售卖给开放商以及个人,在使用土地的过程中还需要缴纳一定的税费,收购土地使用权对于我们来说很多人都不明白,但总会有遇到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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