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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严格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报表格式、内容定期向上级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出报告,各级水行政主管...
水利单位非经营性水利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1.水利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包括调拨、转让、变卖、报废等)实行审批制度。水利部直属单位中流域机构凡超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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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经营性资产界定为水利国有资产1.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和机构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向水利单位投资形成的资产;2.水利单位运用水利国有资产及在经营中所形成的税后利润经国家批准留给水利单位作为增加投资的部分以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等收益形成的资产;3.水利单位用借款或借款性集资等筹资方式形成的资产及其收益;4.由水利单位担保,完全用国内外借入资金投资兴办或完全由其他单位借款兴办的水利单位,其收益积累的净资产;5.接受捐赠形成的资产;6.依据国家规定或经国家批准用于投资或归还投资贷款的减免税金、利润形成的资产;7.水利单位中党、团、工会组织等占用的财产(不包括个人缴纳的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按国家规定由单位拨付的活动经费等结余购建的资产;8.用水利国有资产兼并、购买其他企业单位所取得的资产产权;9.交由集体或其他经济组织使用,凡未依法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的资产。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行业国家管理的各类单位,包括: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水利单位)。
水利单位闲置的以及超过编制定额的非经营性固有资产,应本着物尽其用的原则,进行处置或调剂。水利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及主管部门通过制定闲置资产调剂管理办法,开拓闲置资产调剂渠道,推动闲置资产的合理流动,发挥资产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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