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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国家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办法和规定;2.负责制定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3.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单位特点,制定水利国有资产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从总体上考核水利国有资产的经营、使用状况;4.依据国家规定,负责组织水利单位的清产核资、资产统计、产权登记、产权界定及直属单位产权纠纷处理等基础管理工作;5.负责规定权限范围内水利国有资产的调拨、变卖、报损、报废等财产处置的审批和对所属水利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审核;6.对所属水利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实施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价;7.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所属水利单位资产经营者聘任、解聘和奖惩的建议;8.协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查处水利单位国有资产流失案件;9.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按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或者违法干预所出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确定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其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的企业负责人的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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