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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资公司与外资公司的资本制度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①法定的注册资本概念不同。②股东出资的方式不同。 2、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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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开全部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特点它与拘留、逮捕、监视居住同属我国刑诉法规定的强制措施的一种,与其它几种强制措施相比较,有以下特点:(一)取保候审是人身强制性最弱的一种强制措施。取保候审对被取保人的人身强制性既不同于拘传的强制到案,接受讯问,也不同于监视居住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身自由的一定限制,更不同于拘留、逮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直接剥夺,它对在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是人身自由较为充分、人身强制性最弱的一种强制措施。(二)取保候审是法定期限最长的一种强制措施。原《刑诉法》没有对取保候审期限进行限制,存在着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长期取保既不结案,又不及时进行侦查、起诉、审理,变相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修改后《刑诉法》规定取保候审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虽然规定了期限,但同其它强制措施相比较,取保候审的法定期限还是最长的。(三)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公、检、法三家均可使用。取保候审不同于拘留和逮捕的强制措施,公、检、法在办理刑事案件中,根据具体情况,经过本单位领导批准,都可以使用该项强制措施。
1.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公司设立时应在章程中载明的公司资本总额,并由发起人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现在很少有国家严守此项原则。如前所述,我国原来的公司法实行的是严格的资本确定制度,即要求公司资本于公司成立之时全部募足并全部缴足,并要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但现行公司法已经取消了注册资本实缴制及验资机构的验资程序。 2.资本维持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又称资本充实原则,是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当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我国公司法贯彻了资本维持原则的要义,规定了若干强制性规范以确保公司拥有充足的财产。主要有: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或股东不得退股,不得抽回股本;股票发行价格不得低于股票面值;公司应按规定提取和使用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可视为资本储备,主要用途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经营规模而增加资本;亏损或无利润不得分配股利;公司原则上不能收购自己的股份,也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等。 3.资本不变原则。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资本总额一旦确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变动。实际上资本不变原则是资本维持原则的必然要求。我国公司法主要对公司资本的减少作出严格限制。这些规定有: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须于减资决议后的法定期间内向债权人发出通知并且公告;债权人有权在法定期间内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须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法的特点表现在: 公司法是主体法和行为法的结合。即公司法虽然是一种主体法或组织法,但同时也具有商业活动法的特点和内容。所谓商业活动法,是指直接调整具体的商业经营活动的法律规范。也就是说公司法不仅规定了公司的设立、变更、组织机构等内部关系,也会规定公司的某些直接的经营活动或商业活动。 公司法是强制法和人依法的结合。即公司法首先是具有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同时,在公司法的许多条款中,又有任意性的规范。比如说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这一条在用语中使用了“应当”,表明该条规定不能以当时人个人意志予以变更,这就是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又比如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理由规定的除外”,本条中的但书确定公司章程可以设置与该条款不同的表决权行使方法,而公司章程是公司投资人制定的,也即是可以根据公司投资者的意志予以变更,这就是任意性法律规范。 公司法表现为成文法。在全世界范围内,无论是有成文法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还是有判例法传统的英美法系国家,公司法的形式都表现为成文法。 公司法具有一定的国际性。因为公司法属于商法的一部分,而商法是最具有国际性的法律规范,所以公司法必然的会体现出一些国际性特点。比如我国公司法第十一章,用一章的内容专章规范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等法律问题。 公司法的作用一是保护公司本身的利益,二是保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三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四是维护社会交易安全和经济秩序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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