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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交警执法必须的向被检查对象主动出示执法证件,未主动出示执法证件的,被检查对象有权拒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执法人员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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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出示工作证件,属于程序违法。具体情况怎样,以决定是否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公民有权要求执法的交警出示执法证件。《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按照前述规定,行政处罚法要求执法人员执法时出示身份证件,而人民警察法规定警察执行公务时有两种表明身份的方式:一是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另一种方式是出示人民警察证件。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正常情况下,执勤的交警身着制服、佩带袖标、警衔、警号,表明自己身份即可,不需要出示证件。但对当事人进行处罚的话应该出示相关证件。典型案件:2009年7月,江苏南通一警官着标准制服执勤,发现王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幷拦下进行检查。在检查过程中,该警官发现王某驾驶证已经过期,,该警官告知王某的违法行为,并依法对王某罚款200元。后王某对该警官提起上诉,要求退回罚款。案件的重点放在该警官执法时没有出示执法证件,此行为是否违法。注明:1)《行政处罚法》第34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2)《人民警察法》第23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由此可见,执法人员执法必须着装规范,举止端庄,幷向被执法人表明身份。在对被执法人进行处罚时,应该出示有效证件。法院判决:王某败诉,罚款不予退回。法院认为警官身着警服,已经相当于对被执法人表明了身份,执法程序合法,所以王某要求退回罚款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驳回诉求。参考资料新华网甘肃频道.新华网[引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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