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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收购对方公司的决议; 2、收购国有控股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控股股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
1、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收购对方公司的决议; 2、收购国有控股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控股股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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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购方的内部决定,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决议同意。 2、根据卖方章程的规定,应当取得卖方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并取得目标公司其他股东的半数以上同意。 三、国有资产和外资审批程序。收购国有控股公司,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控股股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审批手续。外国投资者收购境内企业,应当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经审批机关批准,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设立登记。 四、有足够的资金和资源。 5、收购方应与目标公司或其股东协商,初步了解情况,然后达成并购意向,并签署收购意向书。 6、不得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7、相关股权变动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1.控股式的兼并:即公司通过购买企业的股权,达到控股,对被兼并方拥有控制权和经营管理权,实现兼并的方式; 2.购买式的兼并:即购买企业资产的兼并方式,可采取一次性购买和分期购买的方式进行,以取得对被兼并企业的资产的全部经营权和所有权; 3.吸收股份式的兼并:即被兼并方企业的所有者以其净资产、商誉、经营状况及发展前景等为依据,综合考虑其折股的比例,作为股金投入,从而成为集团公司的一个股东的兼并方式。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1、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收购对方公司的决议; 2、收购国有控股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控股股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报批手续。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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