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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车辆的处理主要是规定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4号),出于查清事故事实的原因,交通警察是有权力扣留肇...
发生车辆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具体的处理有流程如下: 第一步:应保护好事发第一现场,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由交管部门进行事故的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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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道路上发生追尾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 2、在道路上发生追尾事故,若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可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若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3、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 4、发生事故后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5、事故当事人之间对事故事实无争议时,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1. 一辆已经转让并交付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但未办理转移登记,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首先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不过,必须满足交付这一条件,即车必须已经被受让人实际控制。 2. 如果不足部分是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受让人必须满足交付这一条件,即车必须已经被受让人实际控制。 3. 如果只是签订了合同或者达成了赠与协议等,但是车一直在车主实际控制下,那么出了事故仍由车主承担责任。
1、首先要确认开单位的车是做什么:是因为工作原因出去办事,还是公车私用。如果是公车私用发生交通事故的话,则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的规定,由交通事故责任者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款: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被认定为工伤。3、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按下列原则对当事各方的总损失进行调解:(一)当事人负全部原因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二)当事人负主要原因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三)当事人负同等原因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四)当事人负次要原因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交强险限额的部分,由承担全部原因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总损失100%的赔偿责任。对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在承担自身全部损失后,按照下列原则确定赔偿比例:(一)机动车一方负主要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70%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一方负同等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50%赔偿责任;(三)机动车一方负次要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30%赔偿责任;(四)机动车一方无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20%赔偿责任。无交强险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无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总损失100%的赔偿责任。另外,对没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在承担自身全部损失后,按照下列原则确定赔偿比例:(一)在高速路、快速路等封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50%的赔偿责任。(二)在其他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6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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