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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辐射污染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有关部门收到检举和控告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违反本条例规定,核技术利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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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辐射污染防治纳入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建立和完善辐射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制定辐射污染防治政策措施,提高辐射污染防治能力,保证环境安全。
违反本条例规定,核技术利用单位向无辐射安全许可证或者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的单位,销售或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发证机关吊销辐射安全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环境有辐射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辐射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经有关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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