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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不得生产经营危害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
食品经营者经营散装食品,应当设立专区或者专柜;经营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采取防尘遮盖、设置隔离设施、提供专用取用工具等保证散装食品安全的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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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进入本市食品批发市场或者超市销售的蔬菜、水产品未按规定随附相应的产地证明和产品质量证明的,销售的活禽、牲畜未按规定附带承载养殖信息标识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未售出的蔬菜、水产品、活禽、牲畜,并可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市食品办应当会同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本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加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能力建设,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体系,确定技术机构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市食品办组织协调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大型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大型食品物流配送中心以及本市重点监督管理的食品生产企业设食品安全督察员,实施驻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本市实行严格的农药管理制度。农药经营者经营农药应当符合国家农药管理法规规定的条件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安全要求。市农业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符合国家和本市农药管理法规规定要求的农药经营者名录和名录管理办法。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范,不得销售和使用国家禁止的农药品种。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推全、高效农药,采取措施落实农药补贴政策,引导使用者购买安全农药,并加强对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监督和指导,开展免费培训活动,提高使用者施药技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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