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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犯是以法益侵权危险为处罚依据的犯罪,是危险犯。危险犯的犯罪形式主要包括犯罪未遂、犯罪既遂、犯罪准备和中止。 2、危害公共安全罪中,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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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中的各个阶段,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形态。从阶段到形态理论上措辞的变化。犯罪形态分类(1)犯罪的完成形态——犯罪既遂。犯罪的未完成形态(2)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
犯罪形态是指犯罪的既遂、预备、未遂和中止。共犯与犯罪形态的关系,一部分是根据整体责任的原则来认定的,而有的却不尽然。主要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在简单的共犯共同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一个人使犯罪顺利,共犯整体顺利,全体共犯承担成功的罪行。对于其他不必考虑未完成罪行的问题,只要考虑作用的大小区分主犯、从犯的问题。如果整个共同犯罪未遂,整个共同犯罪者也成立了犯罪未遂。如果所有共犯一致中止犯罪,自然所有共同犯罪人都会成立中止犯罪。第二种情况是在复杂的共同犯罪情况下,除了执行犯罪外,还存在教唆犯罪和帮助犯罪,通常共同犯罪的整个过程是从执行犯罪的过程中来的。实施犯罪实施犯罪的,教唆犯和帮助犯也由遂犯处理的犯罪实施未遂的,教唆犯和帮助犯也是未遂犯,适用未遂犯的规定处罚。第三种情况是部分共犯中止。这种情况比较复杂。具体认定应把握两大原则:一是必须具有有效性。缺乏有效性不能单独成立中上。这种有效性包括有效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或者有效地消除自己以前的行为对犯罪的作用。帮助犯想单独成立中止,必须有效地撤回自己的帮助;教唆犯想独立成立犯罪中止,必须有效消除被教唆人的犯罪故意;实行犯只要本人自动中止犯罪,放弃犯罪,通常就具有有效性,单位成立犯罪中止;在共同实行的场合,其中有部分共同犯罪人要成立犯罪中止的,必须有效地阻止其他犯罪人把犯罪实行到既遂。二是部分共犯中止行为的效力,只及于中止者本人,不及于其他的共同犯罪人。
司法实践中,利用合同进行诈骗,有的行为人通过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手段进行诈骗,涉及到名义被冒用者是否承担刑事责任、能否构成共同犯罪的问题。另外,如果所签订合同需要担保就会涉及到保证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能否构成共同犯罪犯罪形态的问题。 对于名义被冒用者和保证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能否构成共同犯罪,应当具体分析: (1)如果名义被冒用者在行为人冒用自己名义进行合同诈骗后获悉,但仍采取放任不管的态度消极地不加以制止,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2)如果名义被冒用者明知行为人利用合同进行诈骗活动而提供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的,实际上起到帮助行为人实施合同诈骗行为的作用,一般来说构成共同犯罪,应承担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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