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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乙公司可以起诉甲公司要求支付货款。乙公司不得以被甲公司欠货款为由拖欠员工工资,应当按时足额地向员工支付工资。否则员工可以...
1、甲公司能够起诉你家人,应该是以不当得利起诉吧,因为你家人与甲公司未签订任何合同,仅仅转了一下货款。目前二审判决已经生效两年多,超过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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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如因公借支,未收到借支款项不需要归还公司。 2、如因私借支,乙受托借支后未将款项交甲,属于侵占,甲可提起民事诉讼也可提起刑事自诉。 3、乙将甲的票据冲入乙的帐,甲可向公司财务主管进行反映,说明情况,要求变更。乙未实际支出却用他人票据套取公司资金,涉嫌职务侵占罪。 4、建议与乙协商,协商不成可走法律程序。
甲公司拖欠乙公司贷款,甲现有资产中有价值的只有商标,如果甲公司的商标是注册商标,乙公司完全可以就甲公司的注册商标权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法院对注册商标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对注册商标权进行保全。对注册商标权保全的期限一次不得超过六个月。需要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商标局重新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继续保全。人民法院对已经进行保全的注册商标权,不得重复进行保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第一条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需要对注册商标权进行保全的,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要求商标局协助保全的注册商标的名称、注册人、注册证号码、保全期限以及协助执行保全的内容,包括禁止转让、注销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事项和办理商标权质押登记等事项。第二条对注册商标权保全的期限一次不得超过六个月,自商标局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起计算。如果仍然需要对该注册商标权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商标局重新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继续保全。否则,视为自动解除对该注册商标权的财产保全。第三条人民法院对已经进行保全的注册商标权,不得重复进行保全。
这种情况是这样的:法院通知甲债权人参加第一次债权人大会,大会之后,破产管理人确认甲债权人的债权不是破产债权,甲债权人对此确认有异议,准备根据现行破产法的规定起诉破产管理人,那么应当在什么期限内起诉呢?现实中的很多做法是:破产管理人给甲债权人发出通知,表示甲债权人必须在十五日内提起诉讼,否则诉权就丧失。上述做法没有法律根据,正确的做法是债权人可以从得知自己的债权没有被列为破产债权,到法院认可分配方案之前的任何时间,使案件被法院受理,就可以了,理由如下:一、要求债权人在十五日内起诉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要求债权人在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的法律根据是破产债权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该条款规定债权人反对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的,可以再十五日内向法院请求行使撤销权,撤销该决议。但是很明显,本文所探讨的情况不能适用该条款,因为该条款规范的是债权人与债权人会议之间的关系,而不是债权人与破产管理人之间的关系,并且该条规定,债权人应该向法院请求撤销,而不是起诉,因此不能适用该条款。对本文所探讨的情况,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做出了规定,该条款规定,债权人对破产管理人拟定的债权表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的人民法院起诉,该条款对起诉的期限也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这里会产生一个问题,那就是如果你对破产人有债权,但是管理人有意不确认你的债权,增加你的清欠难度该怎么办。对这个问题,我认为从程序上来讲,不必要过于担心,程序基本上可以有效抑制这个危险,因为第一,破产管理人有意刁难会导致诉讼的发生,而诉讼是有成本的,如果在这个诉讼中,破产人被法院判决败诉的可能性很大的话,那么债权人会议会对管理人投反对票,而破产管理人要向债权人负责,所以他会避免这种使自己处于败诉处境的情况出现。第二,破产管理人一般是有法律修养的组织和机构担任,并且处于中立地位,他没有必要故意刁难其中的某位债权人。第三,在破产程序中,破产人的原来的管理班子处于被冻结状态,基本上丧失了影响破产程序的能量,所以也不用担心他们会操纵破产管理人。因此,我们破产程序的科学化也可以从这三个方面来进步,那就是促进法院作出公平公正判决,选择中立的破产管理人组织,控制破产人原有的管理班子。二、债权人起诉的,只要确保在法院认可财产分配方案时进入诉讼程序就可以了。破产法对破产程序中涉诉的债权有保护条款,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两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分配给其他债权人。根据这个条款,管理人提存分配额的标准是:在分配破产财产的时候,进入诉讼的债权。那么就要弄清楚,分配破产财产的起点和终点。破产法一百一十五和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财产分配方案以后,要由破产管理人提请法院裁定认可,然后由管理人执行。所以说,破产财产分配的起点是法院作出认可分配方案的裁定,终点自然是财产分配完毕。另外,要弄清楚“诉讼的债权”的含义,是指起诉已经被法院裁定受理的债权,也就是说,在财产分配方案被法院认可的时候,起诉已经被受理了。虽然法律规定应该被提存,但是为了保险起见,我们应当在法院认可财产分配方案的时候就向法院提出提存请求,因为在分配方案被认可之后再提出请求,将会导致一系列程序上的麻烦,而且在这个时候提出请求,也最容易被法院和管理人采纳,所以应当保证在法院认可分配方案的时候,就使起诉进入诉讼程序中,以便向法院作出有理有据的请求。最后的结论是,应该在法院认可财产分配方案的时候,确保起诉被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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