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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一)国家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地面建筑总面积5%的标准建设;(二)国家二、三类...
人防工程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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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按照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论证材料:(一)因暗河、流砂、基岩埋深较浅等地质条件限制不适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二)因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三)因建设场址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四)按照规定标准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小于地面建筑首层面积,且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建设成本明显不合理的;(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情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管理的具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物价和监察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人防工程管理的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仔细查阅相关材料,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调查、勘验,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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