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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标准由省物价、财政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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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团体、个人参与投资建设、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并按规定给予税收等方面的优惠。
单建人防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按照下列权限审批:(一)省、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人民防空指挥工程,以及投资规模2亿元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受理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二)投资规模1000万元以上不足2亿元的,由省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三)投资规模不足1000万元的,由项目所在地的市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其项目建议书报省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自受理单建人防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申请之日起,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理由。
防空地下室应当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验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规划和项目报建联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设计审查和质量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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