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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企业拆借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不归还本金是否...
1、对于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逾期不归还本金,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应按照有关规定判决外,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起,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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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履行地确定及债权转让法规,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
对于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逾期不归还本金,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应按照有关规定判决外,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起,至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按同期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法《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二项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1、借款人逾期不还债的,出借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处理,借款人没有按照约定偿还借款,则需要根据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一定的逾期利息,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七十八条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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