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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除按照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一)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依照国家有关规...
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凭计划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从事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证明,可按下列规定休假,假期工资、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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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除按照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一)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二)农民、无用工单位的城市居民在缴纳后三年内不得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三)期间停发奖金、福利,孕期检查、分娩、产褥期的医药费自理。
实行晚婚晚育的职工,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奖励或者福利待遇:(一)晚婚的职工,凭《结婚证》增加婚假十二天;(二)晚育的女职工,凭一胎生育情况证明增加产假三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天;(三)农村村民凭《结婚证》或者一胎生育情况证明,享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待遇;(四)本条前三项以外的人员,凭《结婚证》或者一胎生育情况证明,享受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待遇。晚婚晚育的职工,在享受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其正常工作对待,工资、奖金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不变。
实行晚育的职工,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奖励或者福利待遇:(一)晚婚的职工,凭《》增加十二天;(二)晚育的女职工,凭一胎情况证明增加三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天;(三)农村村民凭《证》或者一胎生育情况证明,享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待遇;(四)本条前三项以外的人员,凭《结婚证》或者一胎生育情况证明,享受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待遇。晚婚晚育的职工,在享受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其正常工作对待,工资、奖金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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