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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凭计划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从事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证明,可按下列规定休假,假期工资、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3日,7日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二)取宫内节育器的,休假1日;(三)结扎输精管的,休假7日;(四)结扎输卵管的,休假21日;(五)怀孕不满3个月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休假25日;怀孕3个月以上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休假42日。同时接受两种节育手术或者晚育的同时接受节育手术的,假期合并计算。遇特殊情况需要增加假期的,由县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确定。施行节育手术确需护理的,经手术单位证明,给其配偶护理假,视为出勤。接受绝育手术者系农民、城镇无业居民、个体工商户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给予适当经济补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分别发给《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享受以下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一)独生子女父母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分别发给二点五元至五元的奖励金,或者给予总额不低于三百元的一次性奖励;(二)在招工、录(聘)用、解决住房、扶贫、救济以及子女入托、入学、养老、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三)居民年老后,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提供必需的生产生活资料、办理养老保险、发给奖励扶助金等方式,对其生产、生活、就医等给予照顾;(四)职工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后增发百分之五的;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后按照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增发基本养老金;(五)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夫妻双方不再生育或者子女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多种形式的扶助保障制度,通过提供必需的生产生活资料、办理社会保险、按照规定发给特别扶助金等方式,给予必要的精神和物质帮助。独生子女死亡后未生育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财政拨款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由财政开支,企业单位列入成本税前开支。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实行晚育的职工,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奖励或者福利待遇:(一)晚婚的职工,凭《》增加十二天;(二)晚育的女职工,凭一胎情况证明增加三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天;(三)农村村民凭《证》或者一胎生育情况证明,享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待遇;(四)本条前三项以外的人员,凭《结婚证》或者一胎生育情况证明,享受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待遇。晚婚晚育的职工,在享受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其正常工作对待,工资、奖金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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