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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有过错且属于...
市、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订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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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县(自治县)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优生优育、生殖保健、避孕节育综合服务制度,普及相关科学知识。
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和出生缺陷监测、干预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婴儿,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开展以综合干预为重点的一级预防工作,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后,可以开展二级预防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本居住区的人口与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兼)职计划工作人员。村(居)民小组组长以及村民小组配备的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负责本组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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