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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本居住区的人口与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兼)职计划工作人员。村(居)民小组组长以及村民小组配备的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人口与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人口和计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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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置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配备专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和出生缺陷监测、干预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婴儿,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开展以综合干预为重点的一级预防工作,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后,可以开展二级预防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人口和计划主管部门做好个体工商户的工作;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对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个体工商户落实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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