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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金占控股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是必须进行公开招标,根据法律的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
第八条[邀请招标]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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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金占控股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是必须进行公开招标,根据法律的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风险提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关于法律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你可以参考以下内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即《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列的强制招标项目。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有三类: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三类的重点在于第2类,即国家投资的项目。另外,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第1类及第3类项目中的大多数亦是国家作为投资主体。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按国家有关投资项目审批管理规定,凡应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招标人应当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将货物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招标组织形式(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等有关招标内容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政府安排财政性资金的,前款招标内容由资金申请报告审批部门依法在批复中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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