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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邀请招标]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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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情形: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二)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四)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五)法律、法规不宜公开招标的。
1、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主要限制国有资本招标采购):一是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抢险救灾,适合招标但不适合公开招标;二是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或受自然区域环境限制,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三是公开招标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2、非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主决定是否采用公开招标(社会资本本本身有自主决定的权利,一般企业会有自己的相关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二)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邀请招标的其他情形。前款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邀请招标的,属于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他项目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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