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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增加、变更诉讼请求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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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如原告在一审中没有提诉讼请求,在二审提出来,属于增加诉讼请求。 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1992年7月14日公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92)22〕第156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2002年4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34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在民事二审中,也可增加诉讼请求,但不一定能受理。对于增加部分,法院审查后,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也不会判决,会告知另行起诉。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意见》第184条及186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经审查认为依法不应由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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