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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增加、变更诉讼请求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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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庭变更诉讼请求,增加标的部分的诉讼费不需要当庭交纳,一般情况下将要求在庭后7日内交纳。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即对增加标的部分不予审理)。详见《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二)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
不可以增加诉讼请求!提出之后除非对方认可或调解结案,否则只能另案起诉 这是因为二审是终审,但是你增加的诉讼请求,那就只相当于只经过了一次审判,如果你胜了,对方就不能上诉了,你说对方冤不冤枉!好端端的就变成一审终审了。
增加诉讼请求属于变更诉讼请求的一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6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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