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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假期: (1)正常分娩者,给予产假90天。其中产前要求安排适当天数休息的,休息天数计算在90天产假之内。 (2)提前分娩或超期分娩的均按90天计算。难产或双生以上的,增加产假15天。 (3)妊娠三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给予产假20--30天;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给予产假50天。七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2、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产假期间基本工资、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等津贴照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 女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国家教委人[1992]8号)
根据2017年3月24日修订的《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产假,产假第18条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产假30天,配偶产假15天。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女职工经所在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同意,可再增加休假1-3个月。第二十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晚婚,晚育的,由雇主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奖励。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和个体工商户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
从2015年10月1日开始,北京工伤保险费率实施八类计算,由原三个类别划分为八个类别,一类至八类行业的基准费率分别为0.2%、0.4%、0.7%、0.9%、1.1%、1.3%、1.6%、1.9%。考虑到新旧行业工伤风险分类比对和工伤保险信息系统升级改造等因素的影响,结合本市实际,2016北京市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定于2016年7月1日前完成费率调整并正式公布实施,在此之前,各缴费单位仍按现缴费费率进行缴费。2016年7月1日后,按照新的缴费费率测算,多缴纳的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抵充以后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的方式处理。社保局就据此说我单位没有缴费,社保局这样做合理吗?有法可依吗?什么情况下工伤保险缴费才被视同为已经缴纳呢?我单位分别在2016年2,3月份已经按月极时通过银行转账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只是没有去社保局打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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