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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主管部门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30日内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以下处理决定:(一)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予以没收的非法财物...
按《管理规定》的规定,实施查封、扣押的程序包括:收集证据材料、报告、审批、决定、送达、实施等。 收集证据材料:实施查封、扣押前,检验检疫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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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法院已经查封的财产公安机关应该依法进行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基本程序如下: 1.履行审批手续。 2.出示执法证件,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实施查封、扣押措施是发生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当事人财物有重大影响的强制行为,必须符合行政执法合法性的一般要求,即符合法定人数和法定形式要求。《行政处罚法》规定,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 3.查封、扣押的财物要当场清点,开具清单,并由当事人与办案人员共同签名确认。
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执行措施的,应当依法制作裁定书送达被执行人,并在实施执行措施后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或者以方便当事人查询的方式予以公开。 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法院执行费用按以下标准收取: 第八条申请执行等费用按下列标准交纳: (一)申请执行案件,执行金额或者价额在1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0. 1%交纳。 (二)申请诉讼保全措施,保全财产的金额或者价额不满1000元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三)海事海商案件,申请扣押船舶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申请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500元;申请留置货物、燃料的,每件交纳500元;申请船东责任限制的,按申请限制数额的0.1%交纳,但最低不少于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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