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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应当聘请符合第十条规定条件的专业机构,按照审慎原则,综合考虑不动产所处区位、市场及其他相关因素,采用成本法、市场比较法和...
保险公司、投资机构及专业机构从事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守法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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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机构和专业机构参与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活动,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中国保监会有权记录其不良行为,并将违法违规情况通报其监管或者主管部门。情节严重的,中国保监会将责令保险公司不得与该机构开展相关业务,并商有关监管或者主管部门依法给予。保险公司不得与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的投资机构和专业机构发生业务往来。
保险资金投资境外不动产,按照《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XX有关规定执行,保险资金投资境内和境外的不动产及相关金融产品,投资比例合并计算。保险资金以取得不动产所有权为目的投资项目股权,不适用《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无担保债权融资;(二)以所投资的不动产提供抵押担保;(三)投资开发或者销售商业住宅;(四)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包括一级土地开发);(五)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公司,或者投资未上市房地产企业股权(项目公司除外),或者以投资股票方式控股房地产企业。已投资设立或者已控股房地产企业的,应当限期撤销或者转让退出;(六)运用借贷、发债、回购、拆借等方式筹措的资金投资不动产,中国XX对发债另有规定的除外;(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投资比例;(八)法律法规和中国XX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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