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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成立的,可以以发起人的名义或者即将成立的公司的名义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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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由发起人或者出资人签订。因为公司成立,首先要有公司地址和办公地址,既然还没成立就还没有领取,这时,为准备成立公司前的工作,包括对外签订的有关为公司成立目的合同,就应由发起人或者出资人决定的代表人签订,也可以由全体发起人或者出资人签订。当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时,要有一整套公司设立材料,其中的、法定代表人任命书等材料,均可以与合同中的签字人印证。《》第二百一十二条【定义】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一十三条【合同的主要条款】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合同的形式】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基本义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第二百一十七条【承租人基本义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第二百一十八条【正当使用租赁物的责任】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二百一十九条【未正当使用租赁物的责任】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公司没有成立,租房合同可以以个人的名义签订。一般租房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1、租赁双方基本信息; 2、房屋的基本情况; 3、租赁用途、期限; 4、租金数额、支付期限; 5、权利义务; 6、违约责任; 7、争议解决办法。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的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七百零四条规定,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公司未成立的,可以以发起人的名义或者即将成立的公司的名义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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