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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责任方(当事人在事故中无责、无需承担任何责任或赔偿责任)在无责的情况下从自己所投保的交强险无责赔偿限额内强制承担保险赔偿的行为,也就是说:...
根据《交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死亡伤残在11000元人民币限额内赔偿;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在100元人民币限额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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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无责赔付限额: 所谓的无责任赔付,也就是交通事故双方,一方是全责,而对于另外的一方则是完全的没有责任的,而这个时候,如果全责一方出现车辆的损失,但是本身的人员没有伤亡的话,那么,对于无责任一方则是不需要承担任何的费用的,而车辆的一些修理费用等则是需要有全责一方的保险公司给予赔偿。 而如果对于全责一方出现了人员的伤亡的话,这个时候根据强险的无责任赔付则是有这样的一个条款,就是对于事故的双方来说,对于无责的一方其保险公司也是需要按着无责的赔偿限额来对有人员伤亡的一方进行赔偿的,这样,就很好的将责任转移到了保险公司。 无责赔付限额 无责方虽不负事故责任,但肇事方因事故伤亡造成的损失,由无责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赔付限额内(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承担赔偿责任,无责方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的赔偿限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强制保险分四种限额,医疗、死亡伤残、财产,以及无责。总体来说,交强险无责任伤残赔偿限额,保险车辆在事故中无责的话,强制保险赔偿就不是以12.2万为限了,赔偿额就变成了10%,即医疗由1万变1千,死亡伤残由11万变1万1千,财产损失变100元。
依据《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三条及《交强险条款》规定,在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内承担责任。 《道交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同时该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保监会发布的《交强险条款》第八条对具体限额做出了明确规定:“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因此,保险公司应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死亡赔偿限额为11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762.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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