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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责任方(当事人在事故中无责、无需承担任何责任或赔偿责任)在无责的情况下从自己所投保的交强险无责赔偿限额内强制承担保险赔偿的行为,也就是说:...
根据《交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死亡伤残在11000元人民币限额内赔偿;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在100元人民币限额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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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三条及《交强险条款》规定,在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内承担责任。 《道交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同时该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保监会发布的《交强险条款》第八条对具体限额做出了明确规定:“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因此,保险公司应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死亡赔偿限额为11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762.22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1、车辆交强险的赔偿限额是固定的,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2、交强险没有对车辆的出险次数作规定,即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都是不变的,不会因为出险次数降低赔偿限额。 3、超过赔偿限额的部分由车辆所有人承担。如果投保了商业险的话,会在商业险相关条款规定中按照责任比例由保险公司承担合理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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