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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依照下列原则予以处理: (...
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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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四)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六)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七)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八)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九)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一)对于公租房应首先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保证其继续承租的权利; (二)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女方,让女方继续承租; (三)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四)照顾无过错一方。 (五)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一)对于公租房应首先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保证其继续承租的权利; (二)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女方,让女方继续承租; (三)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四)照顾无过错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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