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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要约收购的法定情形具体有哪些

2023-02-21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申请,中国证监会在受理豁免申请后三个月内,就收购人所申请的具体事项做出是否予以豁免的决定;获得豁免的,收购人可以继续增持股份或者增加控制。 (一)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在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股份转让完成后的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且受让人承诺履行发起人义务的。 (二)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为挽救该公司而进行收购,且提出切实可行的重组方案的。 (三)上市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发行新股,导致收购人持有、控制该公司股份比例超过百分之三十的。 (四)基于法院裁决申请办理股份转让手续,导致收购人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百分之三十的。用本条款申请要约收购豁免时收购者需注意引起股份转让的裁决的主体只能是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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