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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与法官权利同等. 人民陪审员执行陪审职务,除不能担任审判长外,与法官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对于人民陪审员在审判活动中的地位...
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享有一系列权利,大致包括以下内容: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独立发表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查阅案件卷宗材料、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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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具有以下权利: (1)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2)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 (3)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的,应当将其意见写入笔录,必要时,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陪审案件的范围有哪些 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 (1)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2)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 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三周岁 (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身体健康。 (5)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人民陪审员的产生与任期。 (1)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基层人民法院推荐,或者本人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并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2)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由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审判案件的需要,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3)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
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是他所参加审判案件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与合议庭成员有同等权利。人民陪审员享有下列权利:(1)阅看所审理案件的全部卷宗材料和参与调查核实案情;(2)参加案件的庭审。庭审中,可向当事人、证人、鉴定人询问,核对所有事实和证据;(3)参与合议庭评议案件。评议时,提出自己对认定案件事实和处理的意见,并在评议笔录及判决书上署名,对判决书共同负责;(4)人民陪审员享有参加有关法律知识和审判业务知识培训的权利,法院应当提供人民陪审员参与学习和培训的便利和必要条件;(5)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人民陪审员负有下列义务:(1)遵纪守法,认真执行法律和依法办事;(2)学习法律,宣传法律;(3)按时参加陪审。接到法院通知后,因故不能如期到法院履行职务的,要及时通知法院,并说明理由;(4)严守国家秘密和审判秘密。不得泄露正在审理的案件情况及合议庭评议、审委会讨论的内容及结果;保守案件中涉及的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基本要求:人民陪审员必须是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23周岁的公民,但是被剥夺过政治权利或受过刑事处分的人除外。人民陪审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2)公道正派,在系统、单位和地区中享有较高的威望;(3)有较高的文化及专业知识;(4)热心陪审工作,密切联系群众;(5)能够到法院参加陪审,履行职责。人民陪审员执行职务期间,不能同时担任本院刑事案件的辩护人及民事、经济、行政、知识产权案件的诉讼代理人。人民陪审员是本案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或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及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关系,应主动回避。人民陪审员应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公正审判。人民陪审员应遵守人民法院的廉政规定。在评议案件时,人民陪审员应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所审理的案件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人民陪审员在案件评议中持有不同意见,分管院长认为有必要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陪审员依法享有参加审判活动、独立发表意见、获得履职保障等权利。参加审判活动,是指人民陪审员参加法律规定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判的一审案件的审判活动。独立发表意见,是指人民陪审员在庭审时,可以对、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询问与案件事实有关的问题,在案件合议时,依法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独立发表意见。获得履职保障,是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职的前提,包括安全保障、经费保障、职业技能保障、单位保障等多方面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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