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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坏交通工具罪(刑法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
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构成特点是:主体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主观上是故意心态;犯罪对象是交通安全,犯罪对象是刑法明确规定的具体交通工具;客观上,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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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交通运输安全。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进行破坏,足以造成上述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或者毁坏危险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4、本罪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相关案件是公诉案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诉案件是告诉处理的案件,而破坏交通工具罪不是告诉处理的案件,因此是公诉案件。
依照刑法第116条的规定,第119条第l款的规定,破坏使用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上述交通工具倾覆,破坏危险的,应当立案追究。本罪是危险犯,只要行为人破坏使用中的交道工具;而且足以使交通工具倾覆,破坏危险,就会威胁到大多数不特定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要求实际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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