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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相关案件是公诉案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诉案件是告诉处理的案件,而破坏交通工具罪不是告诉处理的案件,因此是公诉案件。...
依照刑法第116条的规定,第119条第l款的规定,破坏使用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上述交通工具倾覆,破坏危险的,应当立案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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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坏交通工具罪(刑法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2、破坏交通工具罪是一种以交通工具作为特定破坏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本罪的犯罪对象,根据立法的本义和犯罪的定义,对汽车应作广义解释,只是要用于交通工具的汽车,就是本罪中的“汽车”包括用于交通运输的拖拉机在内。但破坏耕种用的拖拉机,不危及交通运输安全,不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犯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飞机,已经或者足以使其倾覆、破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中国刑法中的一种。主要特征是:(1)犯罪对象是交通安全。犯罪对象是正在使用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飞机等交通工具,其他非刑法规定的交通工具,如自行车、马车等,不在此列。使用中的交通工具包括行驶、飞行或航运中的交通工具和停靠在车站、码头和机场的交通工具。但是停放在工厂港坞内正在修理或保管的交通工具不在此范围内。破坏不是使用中的交通工具,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只能构成故意破坏公私财产罪。(2)犯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必须有已经或者足以造成交通工具倾覆和破坏的行为。倾覆是指火车、汽车、电车翻车、火车出轨、船只沉降、飞机坠毁等。破坏是指完全破坏或严重破坏交通工具,如放火、爆炸、拆除重要部件等。,使交通工具失去正常运行功能,无法安全运行。但是,如果损坏的是交通工具的非重要设备,如门窗、桌椅等,则不构成本罪。倾覆、破坏危险是指这种行为具有造成交通倾覆、破坏的现实可能性和危险性,但尚未造成倾覆、破坏的严重后果。(3)犯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犯罪动机可以多样,犯罪动机不同,不影响定罪。但是,以反革命为目的破坏交通工具的,以反革命破坏罪论处。(4)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1、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交通运输安全。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进行破坏,足以造成上述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或者毁坏危险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4、本罪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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