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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境外的黑社会组织到中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行为。常常采取的是劝说、引诱、胁迫或其它方法,...
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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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境外的黑社会组织到中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行为。常常采取的是劝说、引诱、胁迫或其它方法,目的在于使中国公民加入境外的某一黑社会组织。3、犯罪主体可以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也可以是中国人,且为黑社会组织的成员。4、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条文》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犯前两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的规定处罚。根据《刑法》第294条第2款的规定,境外的黑社会组织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应当立案。本罪是行为犯,只要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94条第2款的规定,境外的黑社会组织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应当立案。本罪是行为犯,只要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犯了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于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如何认定有如下回答1、本罪既遂、未遂及预备形态的界限 本罪为行为犯,行为人实施发展、吸收他人为黑社会组织成员的行为,他人按其意图加入了该组织,则构成本罪既遂。行为人实施了发展行为,即向发展对象表明了让之加入的意图,但发展对象不愿加入或在加入前即被查获的,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乃为未遂。行为人只是为发展行为作准备,如组织不特定的人员进行宣传、介绍,并未表明让他人加入的主观意图的,则属预备。对于未遂犯、预备犯,如果具有自首、立功等表现,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依照刑法第13条的规定,可不以犯罪论处。 2、关于未成年人 境外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年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成员在境内发展黑社会组织成员的,不能以本罪论处。如果在发展成员的同时又组织、领导进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等8种罪行的,应单独以这8种犯罪行为所触犯的罪名追究其刑事责任。 3、入境内进行其他犯罪 境外黑社会组织成员进入境内进行其他犯罪,而未实施本罪发展成员行为的,应以他罪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4、组织成员入境发展成员 境外非黑社会组织成员入境发展成员如发展恐怖组织、邪教组织成员,构成犯罪的,应以组织恐怖组织罪,组织会道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会道门、邪教组织致人死亡罪等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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