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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经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韩耀元说,《解释》第三条确定了从危害后果、犯罪数额、假药种类、犯罪主体等方面衡量生产、销售假药罪构成要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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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量刑要根据当事人是否构成犯罪,综合考虑犯罪动机、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是否累犯、有无自首、立功等从轻减轻情节,以及当事人的认罪态度等因素确定。建议及时委托辩护人,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帮助,阅读案卷,调取有利证据,查清案情,减少您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以免错过最佳时机,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如需法律帮助或有疑问,可以与我联系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韩耀元说,《解释》第三条确定了从危害后果、犯罪数额、假药种类、犯罪主体等方面衡量生产、销售假药罪构成要件中的“其他严重情节”: 1、造成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2、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3、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4、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 同时,该《解释》明确了生产、销售假药罪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标准。《解释》第四条明确了生产、销售假药罪构成要件中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标准。本条吸收了《2009年解释》中“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具体规定,同时又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了四种认定“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具体包括: 1、致人重度残疾的; 2、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3、造成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4、造成十人以上轻伤的; 5、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6、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7、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8、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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