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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时间限制。只要主债权有效,抵押权就有效。根据《担保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
房产抵押有期限。如果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有约定的,为约定的期限,但不能早于或同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如果约定不明的,则担保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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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的担保期限是多长时间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期限执行,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物权的种类法定,当事人不得随意创设,中所规定的物权种类三大类: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抵押权是担保物权的最典型一种。根据物权法定主义,当事人设定的物权必须符合现行法律的明确规定,即“只允许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物权秩序确定他们之间的关系”。当事人不得逾越法律规定的物权内容的界限,改变法律明文规定的物权内容,另外,物权的公示方式法定,当事人不得随意确定。如果法律无明文规定物权种类时,则不能解释为法律允许当事人自由设定,只可解释为法律禁止当事人创设此种物权,创设物权会因缺乏法律依据,违反物权种类法定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当主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时,《物权法》第202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抵押权登记的主要目的就是在于优先权,不予以保护,抵押权登记便无任何意义,抵押合同约定的期限也变得没有任何意义。《司法解释》第12条,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因此,当事人通过抵押合同对担保期间作出变化的,不能产生任何法律效力。因此,抵押合同中的抵押期限无任何意义。由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在登记簿记载,因为不一致,对主债权期间并无任何影响,实务中,从谨慎角度出发,可以告知抵押当事双方重新约定与主债权合同一致,如双方不听从建议,可以记载入询问表,登记人员并不会因此担责。
房屋抵押到期后,主要债务没有消灭的,抵押权仍然有效。依据《民法典》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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