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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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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二)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五)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六)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二)确认业主身份和业主人数;(三)确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产生方案和名单,并公示征询意见;(四)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提出临时管理规约的修订意见;(五)确定业主代表产生的条件、方式和人数,组织推选业主代表;(六)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前款规定的各项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筹备组履行职责的期限,应当到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终止。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四)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五)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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