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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过表面知对方再婚者除财产、儿女等问题之外,彼此健康方面的详细情况是必须了解清楚的。有些老人对自己的健康状况并不是不很了解,在一方患有传染病...
首先,重新组合的婚姻必须面对房子、财产、子女、生活习惯、文化素养等多方面的相互磨合问题。男女方的思维差异极大:男方怕财产损失,怕承担责任;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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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对夫妻财产的规定实际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1949年至1993年,实行的是夫妻财产共有制,即不论男女哪一方的财产,一结婚就变为双方共有。 第二阶段是1993年至2001年,实行的是有条件的共有制,即共同生活4年,生活资料归双方共有。共同生活8年,生产资料和住房归双方共有。但从2001年4月28日颁布新《民法典》以后,夫妻的婚前财产已经完全归个人所有。一方辞世,如无特别遗嘱,子女仍有财产继承权。所以,实行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的制度,才能保证老年再婚的成功。郝麦收把这种原则定义为“三不变”,即老年再婚前财产所有权不变、再婚前财产继承权不变、亲子关系不变。再婚前,遵照这些原则到相关单λ进行公证或见证,将会为老年人再婚免去后顾之忧
人们都向往夫妻白首偕老,但实际生活中,被迫分道扬镳和不能“同年同月同日死”的老年人却大有人在。这些活着的独身老人深感离异和丧偶后的孤独寂寞。为了解除这种痛苦,老年人便有了再婚的愿望。据调查,男性老人除特殊原因外,大多数希望再婚,而女性老人的再婚需求就比较低。 那么,同样是这般寂寞,这般孤独,为什么老年寡妇远比老年鳏夫能够忍受独身的晚年生活呢?这里除了由于受我国封建意识的约束,使女性老人的“忍受阈值”相对高一点,以及女性老人的自理能力强一点,她们爱子心切、自我牺牲的精神多一点之外,还有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即性的因素,它亦是决定男、女性老人愿否再婚的一大原因。 从理论上讲,人的性欲,特别是男子的性欲,尽管也有着老化和衰退的趋势,但仍可以一直维持到生命的尽头。至于性交能力,只有少数的男性,可以持续到八十高龄(见《老年学杂志》85年第三期)。资料表明,70岁以下的男性老人,(1/2)或(1/3)具有性欲和性交能力;70岁至80岁的男性老人约(1/5)左右具有性功能;80岁以上几乎全部丧失。这就说明了在男性老人的再婚愿望中不能排除要求得到性满足的可能性。 但是,女性老人的情况则大不相同。女性的闭经意味着排卵的停止和分泌发情激素的逐步停止,这种变化是60岁左右的女性性欲及生育力减退乃至消失的生理原因。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女性老人再婚要求远不如男性老人强烈。 从科学的观点来看,人的衰老并不意味着性欲的必然减退和获得性高潮能力的丧失,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的男、女性老人的性功能都有过早衰退和消失的现象。这是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受社会因素的制约和人们的自我抑制所致。比如,“性欲必定随增龄而下降”的信念;三代同室的住房条件;一板一布之隔的毫无隐蔽感的生活环境;缺乏爱情的凑合婚姻和以淀粉为主的食物结构等等。 我们发现,老年再婚的成功率不高,再婚后能保持这种婚姻的比例也不高。这里面当然因为有婚后继续受到子女们的坚决反对;或夫妇间相互缺乏了解和体谅;或经济上不能达成新的默契等方面的原因,但另一方面,某些再婚老人在性生活上不能达到和谐愉快,男性老人的性欲要求的存在与女性老人的性欲减退的矛盾,引起再婚夫妇无法共同生活,于是只得仍以“感情破裂”为理由,再次离婚。要知道,在这些老年再婚又离婚的案件当中,真正属于性生活不协调的案例确实存在,只是老年人更不愿挑明罢了。再说,在这个性问题上,老年人的个体差异较为明显,所以我们很难获得可靠的数据。 通过对这一问题的揭示,老年人应在再婚前作好充分的心理准备。除了认真考虑双方的经济、住房、外貌、健康、性格爱好、子女态度以外,还须判断一下你渴望的再婚,是纯粹属于没有性交生活的“老年互助”婚姻(并不排除非性交的“爱抚”等),还是属希望维持正常性交生活的老年再婚。最好事先了解一下对方在这个问题上的态度和要求。一般来说,独身老人在婚前所作的性心理准备越充分,再婚婚姻也就可望越稳固。 从中我们也可以得到几点启示:第一、社会舆论方面不要把老年人再婚与中、青年人的再婚等同起来。事实上,在我国,无性交生活的互相依靠、相互照顾的老年再婚是属于多数,且确实有存在的必要;第二,对老年再婚配偶双方的年龄差距显著这一点,也不要大惊小怪,只要不怀有过分不正当的目的,双方又都出于自愿,为了满足个体差异中某些老人的生理要求,婚姻登记部门可以考虑适当放宽年龄差距的尺度(这并不等于提倡老夫少妻)。
1.观念问题 许多老年人深受“从一而终”的封建思想影响,认为自己再婚是对亡故配偶的不忠,即使他们本人有再婚的愿颦,也会在这种想法面前退缩。于是单身老人便以怀念死者来冲淡自己对伴侣的渴望。 2.财产问题 老人再婚,不可避免地涉及将来的财产再分配问题。老人们各自拥有的财产不一,还有的单身老人与儿女拥有共同财产。如果老年人在婚姻存续期间或是其死后的财产侵害上稍有差池,则很可能引发双方子女间的矛盾。因此,老年人最好签好婚前财产协议,提前商量好财产的归属。 3.子女反对 国内曾有报纸做过一份关于对单身老人再婚支持与否的调查问卷,结果有60%以上的年轻人坚决反对自己的父或母再婚,29%的年轻人认为可以考虑,还有不到10%的人认为无所谓。不少做儿女的觉得只要保证父母衣食无忧,自己就算尽了孝心,在他们看来,谈恋爱是年轻人的事,老年人不该想这些。 4.赡养问题 儿女的赡养义务不应该因老人的再婚而消灭或中止,婚姻自由是老人不可剥夺的权利。当然,家庭问题最好是和平解决,再婚之前对于儿女要充分沟通,争取理解。 5.安葬问题 再婚夫妇死后的安葬问题也是干扰老人再婚的原因。在我国,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子女对父母的安葬问题都是比较重视的。死后是和原配还是和再婚的老伴安葬在一起呢?有媒体就曾报道过双方子女争着安葬老人而打架的事件。 6.依法登记 只有经过登记双方才是合法的夫妻,受法律的保护,老人再婚当然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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