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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09:00-下午17:00;办理条件: (一)成都市户籍居民; (二)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在香港或...
办理条件:(一)成都户籍居民;(二)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在香港或澳门定居的内地配偶及其18岁以下的子女需要在香港或澳门家庭团聚。2、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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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和个人旅游签注办理内容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和个人旅游签注办理依据《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申请条件经批准开办个人赴或者澳门旅游业务地区的居民。申请材料1、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再次申请的,还须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2、交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许可程序首次申请,申请人须本人申请,但申请人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60周岁,可以由委托人代为申请;在同一受理部门、持用同一本《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个人旅游签注的人员,可以由委托人代为申请。收费标准《往来港澳通行证》100元,一次个人旅游签注20元,二次个人旅游签注40元。办理时间首次申请,在15个工作日内签发《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再次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签发签注。主办单位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
1、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人员的内地配偶及其偕行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家庭团聚的。 2、香港、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所生的中国籍子女,并且在其出生时,其父母双方或一方已依法取得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 3、未满18周岁(含生日当天),需要投靠在香港或澳门定居的父母的。 4、18周岁以上、未满60周岁,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且在香港或澳门无子女的父母均60周岁以上,需要其前往照料的。(“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指不具有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或者经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子女)。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09:00-下午17:00;办理条件: (一)成都市户籍居民; (二)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人员的内地配偶及其偕行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家庭团聚的。 2、香港、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所生的中国籍子女,并且在其出生时,其父母双方或一方已依法取得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 3、未满18周岁(含生日当天),需要投靠在香港或澳门定居的父母的。 4、18周岁以上、未满60周岁,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且在香港或澳门无子女的父母均60周岁以上,需要其前往照料的。(“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指不具有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或者经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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